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全域空间用途管控,严控房地产开发建设,严控建设规模,通过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城乡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和集约高效利用水平,确保生态涵养区生态空间只增不减、土地开发强度只降不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