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生态涵养区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乡村产业、险村险户搬迁等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