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区的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差别化政策,合理安排对生态涵养区的转移支付资金,推进财权和事权相统一。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区财政资金,加大促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投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涵养区涉及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民生改善等领域建设及运营维护资金的支持政策,向生态涵养区倾斜。
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涵养区涉及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民生改善等领域建设及运营维护资金的支持政策,向生态涵养区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