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市建立生态涵养区与其他区区人民政府结对协作机制,通过给予财政资金、承接功能疏解、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交流干部人才等多种方式,推动区域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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