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生态涵养区农村产业发展需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集约、富民的原则,探索制定点状供地等灵活供地新方式的政策,并对有关区给予支持和指导。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依法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点状供地规划,明确建设用地来源、分配原则和标准、实施步骤、适用产业类型等内容,加强后期评估与监督管理;点状供地规划应当与林地保护利用、河湖蓝线、基础设施等规划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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