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服务保障措施,鼓励和引导教育、医疗、科技、金融等各类专业人才向生态涵养区流动,鼓励高等院校毕业生、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才到生态涵养区创业就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涵养区城乡居民的分类分级培训,重点培养规划、医疗、教育、产业发展和基层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有针对性地提高城乡居民职业技能技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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