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市根据生态涵养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加强专业人才配备与培训,提升生态涵养区干部队伍素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