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新融资产品、开辟授信审批快速通道等方式,加大对生态涵养区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支持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