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新融资产品、开辟授信审批快速通道等方式,加大对生态涵养区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支持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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