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市和有关区审计部门应当开展政府资金使用和资源环境审计,推进有关区、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全覆盖。
市和有关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资金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评价。
市和有关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资金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