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涵养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依法可以提起或者支持相关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涵养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依法可以提起或者支持相关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