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有关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挤占生态空间、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力的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对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挤占生态空间、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力的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严肃问责、终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