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涵养区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