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房山区、昌平区的山区,包括房山区的周口店镇、大石窝镇、张坊镇、十渡镇、河北镇、韩村河镇、青龙湖镇、佛子庄乡、南窖乡、大安山乡、史家营乡、霞云岭乡和蒲洼乡,昌平区的南口镇、兴寿镇、流村镇、崔村镇、阳坊镇、延寿镇和十三陵镇。
(二)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由政府依法划定的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敏感脆弱区域,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三)自然保护地是指由政府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区域。
(一)房山区、昌平区的山区,包括房山区的周口店镇、大石窝镇、张坊镇、十渡镇、河北镇、韩村河镇、青龙湖镇、佛子庄乡、南窖乡、大安山乡、史家营乡、霞云岭乡和蒲洼乡,昌平区的南口镇、兴寿镇、流村镇、崔村镇、阳坊镇、延寿镇和十三陵镇。
(二)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由政府依法划定的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敏感脆弱区域,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三)自然保护地是指由政府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