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情况,分别纳入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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