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涵养区绩效考评机制。考评机制应当以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为导向,突出生态环境类指标的权重设置。考评结果作为有关区市级财政转移支付额度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态涵养区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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