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市强化生态涵养区城市公共空间风貌设计,优化休闲游憩设施、街道人性化设施,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水平,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涵养区特点,加强乡村风貌、房屋建筑风貌设计的引导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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