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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