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进行分类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或者渣土消纳场所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