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或者登记信息虚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不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不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