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