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