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9-25 共 7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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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第二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 第三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坚... 第四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 第五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 第六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生活垃圾... 第七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 第九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本市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焚烧、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方... 第十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强化单位和个人的生活... 第十一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 第十三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组织编制本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 第十四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 第十五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本市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重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 第十六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 第十七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本市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周边环境保护建设,给予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生活垃... 第十九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建设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预测和评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 第二十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停止使用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实施封场工程,并做好封场后的维护...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二十七条 本市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净菜上市。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政策,促...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 第三十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三十条 可回收物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直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置。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三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到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范围内,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三十二条 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三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厨...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地区,包括...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并保存生...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工程和城市道路、公路等施工工程的承担单位应当在...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三十九条 居民对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 第四十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生活垃圾准运证。运输厨余垃圾或者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建筑垃圾,应当...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四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根据生...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并进行分类处理。 从事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 新建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废弃蔬菜、...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 第五十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十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机制。产生生活垃圾的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跨区...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十一条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有关生活垃圾排放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实行联单制...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市应当建立健全对厨余垃圾的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纳入网格化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实现生活垃圾监督...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开展... 第六十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制度。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参...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支持环境卫生、循环经济、物业服务、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执法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或者不正当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城...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或者登记信息虚假的,由城市管... 第七十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进行分类处理的,... 第七十二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 第七十三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 第七十四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 第七十五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已有处理规定,本条例未作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 第七十六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包括垃圾分类投放站(间)、垃圾分类收集房、... 第七十八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