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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