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