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四十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