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