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三十九条 居民对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理费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