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生活垃圾准运证。运输厨余垃圾或者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建筑垃圾,应当专车专用并符合相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