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并进行分类处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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