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实施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的,应当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要求的设备或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将实际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及时告知渣土消纳场所。渣土消纳场所发现与实际接收的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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