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实现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生活垃圾监督管理: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用于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四)为调查有关违法行为,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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