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