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制度。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周边的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控制的措施及实施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范。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周边的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控制的措施及实施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范。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