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行为,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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