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市应当建立健全对厨余垃圾的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纳入网格化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将厨余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运厨余垃圾车辆的执法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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