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组织编制本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本区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确定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和处理工艺、能力。
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本区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确定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和处理工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