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