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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