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强化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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