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