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