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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