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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