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