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或者不正当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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