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