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