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十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十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机制。产生生活垃圾的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量,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