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农村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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