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已有处理规定,本条例未作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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