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或者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