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就项目处理工艺、规模、服务范围等内容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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