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就项目处理工艺、规模、服务范围等内容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就项目处理工艺、规模、服务范围等内容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