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市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在对公共建筑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市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在对公共建筑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